• u******* 购买了资源 请结合工作和生活,谈谈哪些方法可以培育团队成员之间的融洽关系(不少于3点,200字,可举例说明)?
  • u******* 购买了资源 案例:赵总想通过让团队成员轮流主持团队会议的方式来培养团队成员的能力。他知道小徐对这个想法不太支持,因为小徐在有机会这样做的时候没有主动去做。凭经验赵总认为,小徐能够让团队恪守议事日程,具备了主持会议的基本技能。赵总断定小徐有较高的能力和较低的情愿程度。赵总找到小徐,向他说明了这项工作的目的,并征询他的意见,希望得到他的支持,最终小徐接受了他的想法。在后来的会议上,小徐采用了在每个议题结束后做总结的方式,并对每个会议进行计划和审查。赵总给予小徐很高的支持。 对于小包,赵总则需要使用不同的领导方式。小包为人非常热情,但是赵总从她杂乱无章的谈话中,就能知道让她主持任何会议都可能是一场灾难。赵总觉得他需要用委婉的方式让小包对自己的谈话方式作出改进。在与小包的谈话中,赵总指出,他希望小包在会议上发言时能把她的论点集中起来,突出重点,逻辑层次清晰,这样更有利于听众获取信息,也可以让会议达到更好的效果。小包听取了赵总的建议,很快取得了进步,赵总表扬小包对工作积极负责,并与小包达成了她第一次主持会议的协议。 根据以上案例,请回答: (1)赵总为什么要对小徐和小包采用不同的领导方式? (2)领导方式有哪些种类?赵总对小徐和小包分别采用了哪一种领导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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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开电大《教育政策与法律》第二次形成性考核任务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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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形成性考核任务,第4-5章,权重:25%,主观题需辅导教师评分

试题 1

下列各项中,( )属于行政法规。

正确答案是:《教师资格条例》

试题 2

下列各项中,( )为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正确答案是:学生受教育权

试题 3

教育法律的制定就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以法的形式和手段把国家的教育政策和( )的教育意愿固定下来,使之成为国家的意志。

正确答案是:人民

试题 4

教育法律的实施,不外乎两种方式,即:教育法律的适用和( )。

正确答案是:教育法律的遵守

试题 5

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职权,对有关法律规定所进行的解释,称为( )。

正确答案是:法定解释

试题 6

在教育法律监督中,人民政协监督属于( )。

正确答案是:社会监督

试题 7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于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并于 ( ) 起开始实施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正确答案是:2006.9.1

试题 8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 ) 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正确答案是:高级专门

试题 9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维护受教育者、( )的合法权益”是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正确答案是:教师及其他职工

试题 10

某小学以活动场地有限为由,规定“学生课间不得随意离开教室,不得在走廊里走动或到操场上活动”,侵犯了学生的( )。

正确答案是:人身自由权

试题 11

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在:两者的制定机关不同、表现形式不同( )。

正确答案是:层次范围不同, 实施方式不同, 稳定程度不同

试题 12

学校法律地位具有下述哪些特点:( )。

正确答案是:公共性, 公益性, 多重性

试题 13

下列各项中,( )属于制定学校章程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正确答案是: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不能越权, 要将原则性与可操作性相结合, 要从本校实际出发,不生搬硬套别的学校的经验

试题 14

某校关于“学生旷课、迟到等,将给予不同数额的罚款”的规定,( )。

正确答案是:违法,学校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 违法,学校只有行政处分权,没有行政处罚权

试题 15

当前,我国中小学校的治理结构主要包括:( )等。

正确答案是:校长负责制, 教代会制度, 家长委员会制度, 学生参与制度

试题 16

简述教育行政执法的基本原则。

正确答案是:教育行政执法的原则主要有三个:(1)依法执行原则。指教育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3分)(2)权责统一原则。指在教育行政执法活动中,教育行政机关有权对教育行政相对人适用教育法律规范,同时,也要承担由实施行政执法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即权力的行使和责任的承担要统一,不能只行使权力而不承担责任。 (4分)(3)合理性原则。这是针对行政执法中享有的自由裁量权而提出的。本着既能承认自由裁量权的作用,又应加强对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在行政执法上提出合理性原则。 (3分)

试题 17

简述学校能否开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违纪学生。

正确答案是:学生在义务教育年龄内,学校有权利开除或劝退吗?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有明确规定,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规定很明显,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违反校规校纪,学校无权开除!当然劝退等变相形式的开除,也是违法的。但也有例外,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学校“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这一规定表达了两层意思:第一,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第二,只要符合法律和国家规定,就可以开除。这就规范了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的情形,使学校开除未成年学生具备了法律依据。那么什么情况下,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学校可以开除呢?只有一种情况,学生因违法犯罪被法院宣判后,这种情况下,学校可以开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理论上还无权注销其学籍;并且当学生服刑期满后,要求回校继续学习的,学校还必须积极配合。其实,学校还有另外一种更好的办法送走“祸害”学生。《义务教育法》第35条规定:对有本法规定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看到了吗?严重违纪学生不能开除,可以送工读学校(也就是以前的少年犯罪管教所),让警察叔叔帮助矫治啊!

试题 18

简述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正确答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设立学校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有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合格的教师(3)有符合设置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试题 19

结合实际,谈谈你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学校享有权利的理解和认识。

正确答案是:(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学校享有以下权利:①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② 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③ 招收学生或其他受教育者;④ 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⑤ 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 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 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 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8分)(2)在论述过程中,联系实际加以说明的,可酌情加1-2分。 (2分)

试题 20

【基本要求】

(1)根据所给的案例材料,运用本课程所学理论进行分析论证。

(2)要结合实际,说明自己的观点和认识,理论运用要恰当,逻辑阐述要清楚,观点陈述要明确。

(3)字数不少于300字。

校长儿子办婚礼 13所学校停课一天

【案例简介】

“吴校长的儿子28号结婚!”在关家乡,乡中心校吴校长儿子要结婚的消息一经传出,就像长了翅膀,迅速传遍全乡。然而,这原本是喜事一桩,却惹出了“麻烦”。

关家乡共有14所中小学校,教师142人,在校学生2822人。因为吴校长在该乡教育系统工作多年,和许多老师有来往。不少教师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均陆续向所在学校请假,提出届时要去参加婚礼。

为方便老师们参加婚礼,令人匪夷所思的事发生了:全乡除1个教学点外,其他13所中小学均分别通过校委会等方式,研究调整了上课时间,决定于2009年12月28日放假1天。其中,有12所学校拟将当天的课程提前到2009年12月26日;另1所学校则拟将当天的课程调整到2010年元旦。

12月28日婚礼当天,共有13名校长和68名教师参加了吴校长儿子的婚礼,导致关家乡13所学校的2822名学生停课一天,141名教师放假1天。

“给学生们放假1天是为了老师们去参加婚宴”,这件事在社会上影响恶劣。接到群众举报后,当地区教育局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纪检、监察人员深入关家乡调查,并对吴校长等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试分析】

  1. 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哪些?
  2. 当事人违反了什么法律?
  3. 当事人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4. 本案对我们有哪些启示?

正确答案是:(1)主体分析:本案中的涉案主体主要有:学校、班主任、学生王聪及其家长(2)法理分析:本案是一起由学校拒收因车祸而休学学生所引发的法律纠纷,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① 我国《宪法》和《教育法》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义务教育法》规定:“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本案中,学生王聪已基本痊愈出院,只是眼睛还没好利索,但已能在家靠请来的家教维持学业了。而该校不让其继续上学的做法违反了《宪法》《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侵犯了学生王聪的受教育权。②《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不得开除。”本案中,王聪因车祸住院治疗而忘记办理休学手续,是违反了学校的管理制度,但其家长多次要求补办休学手续,而学校却执意不肯,并劝其转学,相当于变相开除了王聪,则违反了《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3)责任分析:《教育法》规定:“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义务教育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一)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据此,该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并尽快让学生王聪返校上课。(4)启示分析:由本案引发的思考为:① 接受义务教育是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合法权利,学校和班主任老师应增加法治意识,尊重学生的受教育权,应平等地对待每一个学生,不能因为学生受伤休学养病而剥夺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不得随意开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② 学生应增强维权意识,当自身的受教育权受到侵犯时,应寻求有效的法律救济途径加以解决,如:可向学校所在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等,以保证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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