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形考任务六答案
一.填空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汉武帝时期,为了加强皇权,以“天人合一”思想为皇帝制度制造一套理论,提出了“君权神授”说。
2.汉初至文景时期,汉朝的统治思想以黄老思想为主,辅以法家思想。
3.汉高祖刘邦进入咸阳,与奉民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
4.汉朝将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叫做比。
5.在三公中,最高监察,监察百官的是御史大夫。
二.单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君权神授”理论的最早提出者是(D)
A.秦始皇B.李斯C.刘邦D.董仲舒
2.皇帝制度的理论化、神秘化,开始于(C)
A.四周B.秦朝C.汉朝D.唐朝
3.汉初至文景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的主导是(A)
A.黄老思想B.法家思想C.儒家思想D.道家思想
4.汉武帝之后,汉朝的法律指导思想的核心是(C)
A.A.黄老思想B.法家思想C.儒家思想D.道家思想
5.汉武帝之后,法制指导思想的核心是(B)
A.约法省刑B.德主刑辅C.秋冬行刑D.德刑并用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5分,共25分)
1.“约法三章”的主要内容包括(ABC)
A.杀人者死B.伤人抵罪C.盗抵罪D.大逆死
2.《九章律》在秦朝六律的基础上,增加了(ABC)
A.户律B.兴律C.厩律D.具律
3.汉律六十篇包括(ABCD)
A.《九章律》B.《朝律》C.《傍章律》D.《越宫律》
4.汉朝的法律形式有(ABCD)
A.律B.令C.科D.比
5.汉朝官吏的选拔途径包括以下的(ABCD)
A.从开国功臣中选拔B.通过中央的“太学”培养C.征辟D.察举
四.简答题(每小题2.5分,共25分)
1.两汉的法律形式。
律–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具有相对而言的稳定性和普遍的适用性。令–即皇帝的命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科–由秦代的“课”发展而来,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法律文书。比–比即可以用来作为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也叫“决事比”。春秋决狱–汉朝在断案时,如遇律无正条,又无适当判例可依的情况下,便以儒家经典著作《春秋》中的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法律解释–汉朝私家注律颇为盛行,只有政府认可的才具有法律效力。
2.两汉的契约关系。
买卖契约–汉代买卖契约叫券书。凡建立买卖关系要订立契约,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执其一,日后发生纠纷,则以契约为证。债务契约–汉律注重保护债权人利益,规定债务人违期不还,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汉代明确规定利率,超过法定利率者叫“取息过律”,要受到惩罚
3.汉朝的司法机关。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称作廷尉,主要负责审理皇帝制诏移送的案件,也审理地方重大疑难案件。地方司法机关由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郡设专职司法官吏“决曹掾”。
4.汉朝的立法指导思想。
约法省禁–汉初立法的指导思想。即法令要简约,刑网要宽疏。德刑并用–汉朝武帝时期确立的立法指导思想,强调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惩治为辅,把刑、礼结合起来使用。顺天行刑–由董仲舒提出而被汉武帝采纳。主张司法机关在霜降之后万物肃杀之际断狱行刑,以顺应天时。
5.汉朝刑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及其意义。
以缇萦上书为起因,公元前167年汉文帝下诏废除肉刑,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共同议定了修改现行刑制的方案,并得到文帝的批准。其具体内容是:以徒刑、笞刑、死刑分别取代墨刑、劓刑和剕刑。即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劓刑改为笞300,斩左趾改为笞500,斩右趾改为弃市。由于上述方案扩大了死刑范围,加重了刑罚的残酷程度,因此景帝时期进一步改革,内容涉及两个方面。第一、减少笞数。最终将劓刑改为笞100,斩左趾改为笞200;第二、制定法令规范笞刑。规定刑具规格、受刑部位以及中途不准更换行刑人等。意义:文景时期废除肉刑的改革,在中国法制史上意义重大。它是中国古代刑制由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标志,而且也有利于封建经济的发展,同时为封建制五刑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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